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我市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消除对市场主体不合理的束缚和羁绊。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限制,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工作流程,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登记服务。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改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梳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并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信息公开,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方式动态明确禁止和限制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切实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规范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合同行为,对其在格式合同中出现妨碍公平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三)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简化有关办理手续。对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的和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市工商局牵头,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建立《宜春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宜春市市本级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项目目录》清单制度,所有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实行“三网”同步公布。按照保留、取消、放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取消一批涉企收费项目,最大限度地免收一批涉企收费项目,最大限度地放开一批市场起决定因素的收费项目。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二、激发主体活力
(五)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制定出台《关于鼓励我市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试点办法》,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创新。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六)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宜人社字〔2015〕56号)精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备案,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办等部门配合)
(七)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监管措施,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民工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竞争力,推动形成创业创新蓬勃局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八)扶持大学生创业创新。实施宜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立大学生创业情况统计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实现每年扶持500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目标。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引领更多大学生创业。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发放《就业创业证》,落实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
(九)强化对大学生创业创新载体的支持。不断完善、丰富宜春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孵化功能,推进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同步推动其他高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创业孵化基地(中心),根据其专业属性、培育人数、孵化规模,给予30—100万元的资助,推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心)创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中心)。支持市辖各高校创办创业学院、创业创新中心、创客空间,培育创业创新“种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通过商会和同乡会等平台,鼓励宜春籍已经成功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进行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出务工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鼓励其借力“互联网+”新业态,通过对当地民俗产品、绿色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发展现代商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创建1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农民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创建农村科技致富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服务业发展办、市供销社、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
(十一)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赣商回乡创业创新。紧紧围绕宜春市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高端项目,积极贯彻落实《宜春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实施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吸引高端海外人才来宜创业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100名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推动我市创新升级。启动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科研机构引进海外医疗科研人才并予以资助。开展引才引智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实施赣商回乡创业工程,加大对赣商回乡创业的财政、税收、融资服务、用地保障、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政策扶持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免费求职指导、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贷款等扶持政策;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服务业发展办牵头,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资金扶持
(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市级财政每年从工业、科技、就业等专项资金中整合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级创业创新基金。强化支持创新资金预收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用好就业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对个人、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鼓励创业创新。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牵头)
(十五)创新融资模式。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建立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和辅导力度,安排扶持资金,引导、鼓励和帮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好的创业创新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其他境内外交易场所(挂牌)融资;推动创业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十六)完善融资政策。拓展多种融资模式,为创业创新企业和小微企业解决资金难题。逐年增加市信用担保中心注册资本金,2015年将注册资本金由目前的5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以后分五年将注册资本金逐步增至5亿元,逐步构建以财政全资或财政控股担保机构为骨干、市信用担保中心为龙头、县(市、区)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性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创业型企业和创业个人贷款融资进行担保。继续推进“财园信贷通”融资试点,将“财园信贷通”惠及面扩大到园区外。继续推进“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积极主动向银行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财政惠农信贷通”支持范围,并切实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跟踪服务工作,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抓好《宜春市助贷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县(市、区)相应建立地方政府助贷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十七)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提高贴息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最高限额400万元。除中央财政贴息25%外,按规定落实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对促进就业基地按75%比例配套的贴息资金。扩大贷款扶持对象范围,积极扶持大学生村官和在校大学生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增加贷款扶持次数,对原已扶持的个人、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视情况给予再扶持。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在信誉社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其他创业项目前景好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大学生村官、在校大学生,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八)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并符合条件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分别按5200元(退役士兵外人员)、6000元定额(退役士兵),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十九)实行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创新(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毕业5年内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主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每月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6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宜春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评估,给予稳岗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健全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健全城乡一体的创业创新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创新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市、县(市、区)创业创新综合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设立创业服务窗口,村(社区)配置创业创新辅导员,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创业服务网络,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推进创业服务社会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经费保障,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引进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全方位、全领域、全链条服务,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发布创业政策,集中办理创业事项,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强化创业服务机构功能。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聘请创业培训(实训)师、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社会团体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专家,充实更新宜春市创业导师团队(不少于60人),各县(市、区)要组建一支不少30人的创业导师团队。采取集中服务、上门服务、电话服务、一对一创业指导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扶持等个性化、专业化咨询、指导和服务。对开展各类创业指导活动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团市委、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进一步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广泛征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专家筛选评估后纳入创业项目库。鼓励各创业项目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县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资助,对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和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按省定标准给予相应资助。对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和经过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评估通过的各县(市、区)推介评选、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纳入宜春市创业项目库,并给予创业项目提供方1000元/个的项目补贴,对创业项目成功对接的给予开发征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培育众创空间。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主力,以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电商为载体,培育一批众创空间。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均可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对经营业绩好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孵化器。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集成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要素,兴办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构。打造4个以高校为主的包括“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创新实验室”在内的各种形式众创空间,鼓励所在高校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从市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和载体)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优秀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支持。(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创新服务模式。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鼓励和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整合众创资源。顺应网络时代创业特点和需求,突出市场导向,通过事前备案登记、事中帮扶引导、事后补贴支持的方式,培育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众创空间提供帮持和引导,利用科易网在线科技成果对接平台,组织众创空间及其在孵的企业进行科技需求征集和对接;利用科技情报所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平台,为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科研活动提供查新检索服务;利用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在宜科研所、大学等机构现有的各类科研仪器设备,为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科研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利用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事务所等科技入园机构,为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提供科技咨询、项目申报、专利代理等服务。(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完善成果发布机制,建设成果转化项目库,凡经登记认定的科技成果按季度予以公报,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积极推动网上成果对接常态化,培育扶持一批科技成果转移示范机构,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创客企业转移转化。加大对创新企业专利申请扶持力度,在申请费用减免、向上级争取专利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引进或建立一批专利申请、专利孵化、专利维权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创新型企业聚集区维权能力建设,完善专利保护和应用服务机制。(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七)推进创业创新教育。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推动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优化教育师资结构,通过多种途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加大“特聘兼职”教师扶持力度,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建设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型学院。在各级各类学校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
(二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不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每人1000—1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突出抓好大众创业创新培训工作,积极办好创业创新人员培训班。市里每年评选15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各县(市、区)至少每年评选5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并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以上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
(二十九)加快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引导、企业主导、政府倡导、部门指导”的管理模式和“想创培训、初创孵化、小创扶持、大创入园”的运行模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应在2016年以前建成1个以上县级创业孵化基地,2018年以前建成1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逐步构建市、县两级创业孵化体系。同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同时,鼓励建立各种类型的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投资。每年评估认定5个左右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并按基地规模大小及成效对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每个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孵化)基地,每个给予50—1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示范(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100—2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团市委等部门配合)
(三十)丰富创业创新活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举办各种类型创业创新大赛,每年不少于2场,各县(市、区)不少于1场。支持创客和创业企业,参加全国创业创新大赛和其他国际创业创新活动。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一)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着力打造“互联网+”新模式,加快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创业创新信息资源,实现创业创新政策集中发布,创业创新信息、科技供求信息、招聘求职信息统一发布,公开共享。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宜春电视台、宜春日报等广播、电视、报刊,宜春就业网等网络、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加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宜春创业创新典型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跟踪回访原已扶持的创业典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扶持。巩固扩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整合各部门政策合力,推动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不断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对服务创业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二)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宜春市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宜春市创业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总结梳理全市创业创新困难问题和工作成效,切实加强对创业创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三)强化调度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调度督查机制,由市长督查室牵头,适时深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坚持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对工作不力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长督查室、市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