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宜春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浏览次数:1328发布时间:2019-03-26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赣府厅字〔20185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效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引领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水平

  1.大力支持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给予补助500-10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省部议定数额每年拨付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并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稳定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根据验收或运行评估结果,以及实际运行情况每年给予奖励性补助100-300万元,并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主要用于创新平台设施设备更新、科研业务和运行管理。鼓励设立首席科学家,在支持经费中每年安排30-5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探索完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机制。严格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统筹创新平台人、财、物管理,完善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日常管理制度。依托单位要确保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人才队伍数量,形成以研究、技术类为主,管理、教学类为辅的合理人才梯次结构。向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下放职称评审权,鼓励建立符合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强化中长期目标考核,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设区市政府、有关依托单位)

  4.切实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流程。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实行政府采购绿色通道,鼓励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购置先进科研设施设备,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创新平台进口仪器设备、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按规定实施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海关)

  二、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

  5.重点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建设。遴选30家左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进行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予以支持,公益类补助130万元,企业类补助100万元。同时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中我省十大产业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再予以重点支持。对通过验收,在国家层面具有比较优势,且初步符合国家布局的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每年给予差异化奖励性补助50-100万元。择优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增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创新能力

  6.优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以及我省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创新平台功能定位,对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归并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三类进行布局建设。根据整合重构后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对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考核评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关平台序列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7.推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优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择优部署新建一批高水平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补助50万元;对验收和考核评估优秀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差异化奖励性补助50-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8.支持省内外重点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与省外优势科技资源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国家级研发机构来赣与我省相关单位共建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内外重点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有关设区市政府)

  四、建立稳定的科技创新平台投入机制

  9.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力度。统筹安排科技创新平台资金,持续稳定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组建、验收与运行评估成绩优异者。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和省级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平台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有关设区市政府)

  10.建立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投资主体机制。依托单位是创新平台的投资主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保障,企业类依托单位按财政资金3倍以上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公益类按财政资金1倍以上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同时,企业类依托单位要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投入力度。(责任单位:有关依托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关设区市政府)

  五、打造适应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人才队伍

  11.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各级政府人才优惠政策要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构建优厚的人才待遇、人才培育、人才激励和人才服务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人才梯队建设。同时,制定引进人才与本土培养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待遇相近的人才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标准为人才计薪,避免高层次创新人才二次流失,通过引培并举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稳定的高水平人才梯次队伍,增强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有关设区市政府、有关依托单位)

  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12.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管理。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绩效评价机制,规范管理制度,激发创新潜能,增强创新能力。对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以评促建、优胜劣汰,择优支持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淘汰或改造建设停滞不前、缺乏科技创新动力的低水平省级创新平台。同时,鼓励科技创新平台的大型科研设施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开展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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