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自2015年7月21日起,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且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指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补贴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向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生向所在学校就业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材料:税收或免税证明、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毕业5年高校毕业生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且以照片形式记录。所在学校就业部门受理在校生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且以照片形式记录。审核时间应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公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审核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张贴公示并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校生通过审核的,由所在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义的,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各高校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并附加盖初审单位印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分别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含电子版)、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及其它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照片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4.审核拨付。公示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四)学生咨询
就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可咨询各院负责就业老师或招生就业处郭老师,电话咨询:0795-3201926